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41號
債 權 人 林子貴
債 務 人 林揚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新台幣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41號
債 權 人 林子貴
債 務 人 林揚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新台幣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