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44元 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8% 002 新臺幣 258,822元 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0日止 年息6.72% 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 003 新臺幣 214,858元 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