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陳柏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肆仟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
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肆仟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