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
債 權 人 陳樑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雅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0年1月
28日。如係110年1月28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二、表明債務人洪雅慧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並提出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