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古陳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2,266元 111年8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15% 002 14,460元 110年9月1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6.54% 暨自110年10月10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