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謝榮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