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玉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蔡玉花已於111年4月2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