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郭千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
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