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0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07號
債 權 人 黃正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冠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0年12
月15日。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