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程稚庭
鍾矞傑
一、債務人程稚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陸拾萬肆仟玖佰柒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程稚庭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
時,由債務人鍾矞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6,924,781元 1.61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月6月21日止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615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4計算。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8計算。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3計算。 1.74%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月12月31日止 1.865%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80,192元 2.238% 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月7月25日止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38計算。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393計算。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786計算。 2.393%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程稚庭
鍾矞傑
一、債務人程稚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陸拾萬肆仟玖佰柒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程稚庭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
時,由債務人鍾矞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6,924,781元 1.615%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月6月21日止 自111年4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615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4計算。 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8計算。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3計算。 1.74%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月12月31日止 1.865%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80,192元 2.238% 自111年5月26日起至111月7月25日止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38計算。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393計算。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786計算。 2.393%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