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文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0,655元 96年8月27日 12.75% 自96年9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35,067元 96年8月27日 6.99% 自96年9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文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0,655元 96年8月27日 12.75% 自96年9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35,067元 96年8月27日 6.99% 自96年9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