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5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洪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壹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浩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9475元,專案補
償款8486元,共計新臺幣2796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5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洪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壹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浩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9475元,專案補
償款8486元,共計新臺幣2796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