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潘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爰相對人潘佳琳於民國109年01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19
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
1月0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88%機動計付(目前已調整為15
.02%)。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
現尚欠聲請人116,064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
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即自民國111年0
6月18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
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為證。(二) 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
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
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3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064元 潘佳琳 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064元 潘佳琳 自民國111年0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