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
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於110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
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
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
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
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
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
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
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
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
定書第七條第三項)三、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自111年6月7日
起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
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
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
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線上契約借款約
定書存證信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3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30元 劉玲 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06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83330元 劉玲 自民國111年07月07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6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83330元 劉玲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
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於110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
困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
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
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
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
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
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
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
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
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
定書第七條第三項)三、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自111年6月7日
起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
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
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
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線上契約借款約
定書存證信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3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3330元 劉玲 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06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83330元 劉玲 自民國111年07月07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6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83330元 劉玲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