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3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慶穎
黃盈穎
一、債務人林慶穎、黃盈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
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慶穎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黃盈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筆,金額總計新臺
幣22,8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慶穎自民國111年4
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500元
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黃盈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3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4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 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29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 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慶穎
黃盈穎
一、債務人林慶穎、黃盈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
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慶穎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黃盈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1筆,金額總計新臺
幣22,8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
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慶穎自民國111年4
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500元
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
債務人黃盈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3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4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 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29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 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500元 林慶穎、黃盈穎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