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耕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參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
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耕霆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
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