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尤馨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尤馨彗於民國110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8月30日止累計191,528元正未給付,其中182,203元為
本金;8,038元為利息;1,2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尤馨彗於民國110年05月28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28日起至
民國113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
.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30日止累計219,419元正未給付,
其中213,890元為本金;4,23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4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3890元 尤馨彗 自民國111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4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2203元 尤馨彗 自民國111年8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