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鄧永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謝秀釧於民國90年07月25日偕鄧永宸為附卡人﹝參
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
證物一﹞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8月22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61,39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鄧永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謝秀釧於民國90年07月25日偕鄧永宸為附卡人﹝參
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
證物一﹞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8月22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61,39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
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