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7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黃秋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7749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343元 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34,839元 自民國96年7月1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