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7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洪聖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