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7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69號
債 權 人 我愛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冠穎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區○○街00號
14樓」址,有個人戶籍資料為證,依本院111年度雄司聲字
第83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訪查結果,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址,有本院111年度雄司聲
字第8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69號
債 權 人 我愛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冠穎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區○○街00號
14樓」址,有個人戶籍資料為證,依本院111年度雄司聲字
第83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訪查結果,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址,有本院111年度雄司聲
字第8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