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8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葉仁進

薛家榛

葉魁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仁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薛家榛
、葉魁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531,09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
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
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
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葉仁進自民國111
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88,262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
期未還,債務人薛家榛、葉魁首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
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8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66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2 新臺幣52118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3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4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5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6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7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8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066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118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68513元 葉仁進、葉魁首、薛家榛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