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53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周筠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貳
仟伍佰捌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