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5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歐又銜

歐昀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參仟零陸拾陸元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