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6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宏駿
債 務 人 吳德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