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務 人 高芑騥(原名:高芳芬)
金鼎開(原名:金泰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050,000元 90年5月30日 8.805% 自9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80,000元 90年5月17日 8.815% 自9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600,000元 90年5月7日 8.815% 自9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300,000元 90年7月6日 8.815% 自9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務 人 高芑騥(原名:高芳芬)
金鼎開(原名:金泰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1,050,000元 90年5月30日 8.805% 自9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380,000元 90年5月17日 8.815% 自9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600,000元 90年5月7日 8.815% 自9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300,000元 90年7月6日 8.815% 自9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