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張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陸仟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范秋香發支付命令,惟范秋香已於民
國於111年1月3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范秋香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
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