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孫鍾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
其中⑴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
九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孫鍾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
其中⑴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
九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