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峯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峯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
肆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另計收已結
算之利息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5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峯銘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峯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
肆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另計收已結
算之利息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