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張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50,322元 1.845%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2日止 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 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月6月22日止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 2.22%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張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50,322元 1.845%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111月3月22日止 自111年3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 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月6月22日止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 2.22%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