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碧月
債 務 人 潘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001 93,332元 111年5月28日至111年6月22日止 2.095% 自111年3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2日, 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暨自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