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88號
債 權 人 龍鄉十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鳳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永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永原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
謄本所有權部)。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1年9月
14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