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孟蓁(原名:吳婉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孟蓁(原名:吳婉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孟蓁(原名:吳婉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孟蓁(原名:吳婉瑜)(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