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
債 權 人 蔡嚴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楊秀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釋明其應負給付責
任之依據。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
債 權 人 蔡嚴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楊秀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釋明其應負給付責
任之依據。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