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肆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299,411元 民國111年8月15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