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立曄、劉致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立曄、劉致君住所地均在高雄巿梓官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