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陳鈺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42,079元 2.095% 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1月6月21日止 自民國111年6月5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 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 2.22%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