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妙儒
債 務 人 楊居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零點一八四五,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