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彥瑜
債 務 人 賴群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50,340元 1.845% 自民國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自民國111年9月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2 94,308元 1.845% 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 自民國111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