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妙儒
債 務 人 賴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妙儒
債 務 人 賴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六九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