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7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郁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 息 1 3,767元 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0% 2 10,375元 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71% 3 54,108元 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4 48,835元 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5 9,708元 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6 23,422元 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