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芮彤
債 務 人 鄭裕隆即永祥椅木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001 10,586元 111年6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2.285% 自111年7月18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85計算 自111年7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1計算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2年1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1計算 自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82計算 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 2.41% 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002 227,629元 111年4月18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 2.285% 自111年5月18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85計算 自111年7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41計算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1計算 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82計算 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 2.41% 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