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李信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