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謝勝合律師即吳坤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吳坤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陸
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詠宜
債 務 人 謝勝合律師即吳坤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吳坤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陸
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