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債 權 人 南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瓊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震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經區公所核准報備之證明及債務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0日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