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司執字第1069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690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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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游雯琪
債 務 人 張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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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處之執行收入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第三人址設於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