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司執字第1349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49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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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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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家榛即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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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無
投保資料,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又債務人址設於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