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司執字第919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196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簡泰谷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印龍即晶虹數位器材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債 務 人 陳崑龍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印龍對第三人寰奇光電科技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陳崑龍對第三人三晰企業有
限公司、飛力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因上開第三人址
設依序為臺南市、高雄市左營區、屏東縣,均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就本案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債權人聲請將本件移送
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