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司執字第955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5503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文香之遺產管理人鄭宗在間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95年度雄簡字第8685號確定判決(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90742號執行核發憑證在案)聲
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文香為強制執行,並主張債務人張文
香已歿其遺產管理人為鄭宗在,惟未提出債務人吳文香之除
戶謄本及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以核其實,經本院以111年9月
13日雄院國111司執嘉字第95503號通知聲請人查報戶籍謄本
及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陳報
,嗣本院再以111年9月22日雄院國111司執嘉字第95503號通
知聲請人,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仍未查報,此有本院執行
處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聲請人未查報上開文件之行
為,已致本件核發憑證之程序無從進行,依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1年度司執字第95503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文香之遺產管理人鄭宗在間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95年度雄簡字第8685號確定判決(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90742號執行核發憑證在案)聲
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文香為強制執行,並主張債務人張文
香已歿其遺產管理人為鄭宗在,惟未提出債務人吳文香之除
戶謄本及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以核其實,經本院以111年9月
13日雄院國111司執嘉字第95503號通知聲請人查報戶籍謄本
及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陳報
,嗣本院再以111年9月22日雄院國111司執嘉字第95503號通
知聲請人,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仍未查報,此有本院執行
處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聲請人未查報上開文件之行
為,已致本件核發憑證之程序無從進行,依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