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司執字第989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896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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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李宗興
債 務 人 第一宏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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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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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葉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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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陳俊宏、葉文秀
之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分別設於高雄市○○區○○0○0
號、屏東縣○○市○○路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
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